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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版权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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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 |从“洗刷刷”到“泪哗哗”?法律可不保护“洗稿精”!

发布日期:2025-04-24      文章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访问量: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4.20-4.26)逐渐靠近

广互君今天也“应景”

为大家带来一个相关案例啦!

近年来,越来越多文字工作者

通过版权登记、诉讼等手段

积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但有的作者通过剪接、替换

等一系列“洗稿”技巧

拼凑出一篇篇“伪原创”作品

并主张自己是著作权人

其实这样产生的“新作品”

并不具有独创性

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哦!



 基 本 案 情 

 


“居然未经我们同意发布这篇文章?告你!”


  2015年8月9日,申治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企业文化是在特定地区种植的作物》的文章(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文章公开发布后,尽管没有吸引太多的流量,但却为申治公司引来了一起官司。


  看到案涉文章在网络上传播后,易版公司、王亮“怒”了。他们认为,易版公司、王亮对案涉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权,申治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案涉文章,分别侵犯了易版公司、王亮对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为此,易版公司及王亮

将申治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

1. 申治公司向易版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2. 申治公司向王亮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3.申治公司公开向王亮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你们不享有著作权,我们也没有侵权恶意!”


  面对易版公司及王亮的指责,申治公司却不以为然。

申治公司认为:

  ❖ 易版公司、王亮不享有案涉文章著作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案涉文章抄袭自《商业文化与地域文化的生态整合》《论企业文化的地域文化渊源》《论区域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影响》《闽南客商的特点》等已发表的文章;

  ❖ 申治公司没有侵权恶意,在收到通知时已将案涉文章删除;

  ❖ 案涉文章价值不高,申治公司未从案涉文章获利,易版公司、王亮所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与多篇文章相似,两原告坚持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3年7月5日

王亮与易版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王亮将合同附表中包含案涉文章在内的共125篇文章的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除外)转让给易版公司,转让期限为10年,即从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合同附表所列作品中载明案涉文章为“尚未发表”,字数为725字。经核对,案涉文章的实际字数为709字。


2014年7月26日

王亮在“价值中国”网站发布案涉文章,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原创”,文章末尾载明“(摘自王亮著《最好的企业有最好的企业文化》)”。文章主文分为四个自然段,主文后附一个案例。



法院将案涉文章与

申治公司举证的四篇

已公开发布的文章

比对后发现

对于上述内容相似的事实,易版公司、王亮认为,案涉文章即使包含了借鉴或剽窃其他文章的部分,也只能证明案涉文章侵犯了其他文章的著作权。除了上述内容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易版公司、王亮仍然可对案涉文章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主张权利。



 争 议 焦 点 

 

易版公司、王亮是否有权主张案涉文章的著作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易版公司、王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易版公司、王亮承担。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的产物;二是作品还须体现作者的创作性,即作品表达的形成过程中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

  本案中,易版公司、王亮主张享有对案涉文章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但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主张权利的文章具有独创性。经与被告申治公司举证的在先公开发表的文章比对,除了部分语句外,案涉文章的内容与在先文章在表达上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比例高达84.34%,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


  因文章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保护,要求通过行文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围绕中心思想,展开论述,案涉文章的个别语句无法体现对文章的完整表达,无法单独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故对于易版公司、王亮认为案涉文章与在先文章不同的个别语句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涉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易版公司、王亮不享有对案涉文章的著作权。



  法 官 说 法  

 


  “洗稿”从“洗钱”一词衍生而来,最早指新闻传媒通过一系列手段对发表在不同渠道的稿件进行多次修改、编辑,以达到掩盖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目的,后延伸至对其他类型文字作品“复制式创作”的转载改编行为。

  “洗稿”文章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在于该类文章是通过同义词替换、语态语序转化、段落调整、删减、拼凑等方式,对他人作品中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思想表达进行篡改或剽窃,未在他人原有作品之上形成新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属于对既存知识的复制,其本质还是对他人原创作品的一种非正当性使用。

  面对日益隐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网络“洗稿”行为,一是司法机关在审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要加强对案涉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可保护性进行审查,避免著作权法沦为网络“洗稿”者获取非正当性利益的工具;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互联网平台要加大对“洗稿”产业链打击力度,强化自治管理,加大区块链等原创作品预先保护技术开发投入力度;三是原创作者要积极维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通讯员:吴博雅

  编辑:杜绮祺